关于南京诗词学会章程修改的说明117
发表时间:2020-12-23 17:52 关于南京诗词学会章程修改的说明 (2020年12月22日) 各位代表: 我现就章程修改的有关情况,向全体代表做如下说明。 自2015年12月南京诗词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以来,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已有了巨大的变化,学会的自身建设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国家对社会团体的要求也有了更高的标准。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我们已于2019年1月的五届五次理事会上对章程的总则部分做了修改,增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坚持党建引领的内容。此次又依照民政局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学会章程再次做了认真全面的修改,总的条目数由原来的八章四十七条增加至八章五十八条,具体章节、条目以及表述方式均以国家的章程样本为准。因变动的内容较多,现着重报告章程修改中的重要修改和新增加的部分。 一、第一章“总则”由原来的五条增加至六条。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取消了英文译名和英文缩写。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表述为:本会是由南京市诗词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原来的自愿结成改为自愿组成,地方性改为专业性,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并取消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表述。 第三条宗旨部分中,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表述不变,后一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改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另外,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团结广大会员和诗词爱好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后增加“国家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前增加“践行”一词,社会道德风尚前增加“遵守”一词,其它的表述不变。 另外,在第三条中增加了: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关于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不变,只是文字上有所调整。 新增加了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本会会址改为本会住所,同时取消了邮政编码。 二、第二章“业务范围”的内容不变。第六条增加“面向社会”四字。 三、第三章“会员”的修改处有二,一是原来的“团体会员”改称“单位会员”,二是在颁发会员证的同时还需要进行公告。 四、改动最大的是第四章。原来的标题是“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现在改为“组织机构”,并分设为五个小节。 第一节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中: (二)新增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新增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五)新增审议财务报告; (六)新增选举监事,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新增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新增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新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的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是理事会 第二十条新增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新增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养;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二条新增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或推荐。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中: (一)新增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八)新增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财务报告; (十)新增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二十四条新增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新增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新增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和负责人,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新增经会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是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保留常务理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有关人员组成的表述。 第三十条新增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新增经会长或2/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新增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即原来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条件,表述略有不同。 第三十七条新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新增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五、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中新增利息一项。 第三十九条新增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以及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途新增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第四十二条新增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新增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以上说明,请代表们审议。 |